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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严控医药费不合理增长

  记者从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德州市卫生计生工作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大局,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为主线,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惠民生。

  28家公立医院落实改革政策

  今年上半年,在德城区、陵城区及市直医疗机构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加快建设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为核心,理顺医药价格体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同时,协调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年中开展专项督查,保障纳入综合改革范围的28家公立医院落实改革政策。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尽快出台分级诊疗工作方案。

  促进社会办医 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

  据了解,今年卫生部门还将促进社会办医,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逐步试点医院特许经营项目,支持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进行合作。今年,我市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大力发展医养结合健康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尤其是高端医疗服务和老年护理、妇产、美容等特色服务领域。

  确保疫苗接种安全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免疫规划强化提升年”活动成果,我市将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认证,加大对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疫苗接种安全。

  重点改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等问题

  今年,我市将开工建设市中心医院及市中医院病房楼、市妇女儿童医院病房楼等市级医疗卫生重点项目,完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主体工程建设,“十三五”期间市级公立医院床位数逐步达到6000张,彻底改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中心城区医疗机构布局不合理的现状。

德州严控医药费不合理增长

  加强妇幼保健学科建设

  此外,今年卫生计生部门还将着力加强妇科、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重点妇幼学科建设,推动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积极争创市级乃至省级重点学科,做大做强妇幼计生特色科室。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孕产期全程服务。

  医疗费用审查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司法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某些案件中因医疗费用得不到赔偿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问题(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处理的关键);医疗费用的审查就是审核人根据受害人损伤的事实审查受害人因治疗外伤或与外伤有关的疾病而花去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并提出意见的过程。

  由于医疗专业性较强,司法机关处理医疗费用赔偿问题比较棘手,同时由于我国交通事业、保险事业、工矿企业的蓬勃发展,医疗费用赔偿确认问题也是公安、交警、保险公司、劳动安全等部门经常遇到的难题之一。针对于此,有人提出可根据损伤程度划定统一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对应性地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笔者认为,此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医疗费用不与损伤程度成正比,如面部损伤形成疤痕影响容貌的为重伤,其医疗费用不足百元则可,而有些轻微伤,如头皮血肿医疗费用则上千元,所以单纯以损伤程度来判定医疗费用赔偿范围是无科学性而言的,再者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相差悬殊,也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正确认识并正确对待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试拟本文结合审判及鉴定工作实践,对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问题作粗浅探析。

  一、明确医疗费用赔偿范围

  明确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是探讨医疗费用审查与认定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必须首先明确与之相关的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对于医疗费用的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下同)第66条第一款曾作了这样的规定,即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用主要用于自然人,大部分指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接受医学治疗所花的费用,医疗费用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必要的医院救护车费,门诊挂号费,辅助检查费,中药费、西药费、会诊费、治疗费(输液费、换药费等)。

  门诊观察室治疗费、门诊手术费、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季节费、医疗护理费、手术费等)、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牙、假肢费等)。从规定精神和实践角度来讲,除此之外的费用原则上不能列入“医疗费用”范围。

  二、应当规范医疗费用审查的提起程序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的受害人出于惩罚报复对方等不良目的,通过小伤大养、开虚假单据等方式,来增加自己的医疗费用,致使加害人难以接受赔偿,并对高额医疗费用提出怀疑,或者认为受害人借机治疗了其他疾病而不应该有其负担,于是提出申请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查核实。

  同时法官如果根据受害人提交法庭的病历资料认为受害人患有某种疾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用中可能包括其治疗该病的费用,如果全部认定显失公平,而自己又无法判定时,可以以职权提出审查要求,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毫无根据的滥用权利提起医疗费用审查,作为加害人不愿意承担赔偿,往往提出申请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进行审查,申请的理由就是怀疑对方的医疗费存在问题,而无提起合理怀疑的根据,多数是主观猜测,有的代理人拿了当事人的钱而明知该方当事人输官司,就对对方的医疗费用提出议异要求审查,算是起到代理作用了,并且医疗费用审查收费较低,有枣无枣打一杆,万一审出不该赔偿的费用就等于赚了,对被代理人也是一种安慰。

  这一现象存在较为普遍,必须引起司法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医疗费的审查是一项非常繁琐复杂的工作,要进行查找病历、处方、收费明细表、收费存根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势必延长了审判周期,有的当事人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在这期间转移财产,而拒不赔偿,这与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是不相符的.因此建议审判人员在允许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医疗费用审查时必须提交提出异议的依据。

  如病历记载患有疾病或有证据表明以前患有某种病,受害人申请赔偿的费用中可能包括治疗该病的费用;或是病历记载药物与外伤无关等,否则不予准许审查,进一步规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查鉴定的提起程序。

  三、强化医疗费用阶段性审查主体的责任

  医疗费用收据是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法官的重要职责,但是对医疗费用的审查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笔者认为对医疗费用的审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证据形式上的审查。

  另一部分是实质意义上的审查,首先由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被确认为有效证据的医疗费用单据如当事人有异议或法官认为有必要审查,再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医进行审查,法医审查完毕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

  而不是凡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的,承办法官不加任何甄别,一味直接地推给法医进行审查;主办案件的法官在送法医审查之前;还是要实实在在地做些初步性审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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